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153號
TCDV,104,司促,5153,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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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
債 權 人 廷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美漪即國源土木包工業、僑凌工程實
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僑凌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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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凌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廷漢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