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897號
TCDV,104,司促,4897,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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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9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嚴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叁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陸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張嚴尹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6,086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5
  0,510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733元整。(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
  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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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