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債 權 人 廖源鏞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尤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 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依據。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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