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57號
TCDV,104,司促,4457,201502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
債 權 人 廖源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尤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
  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