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55號
債 權 人 俞小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槤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退票理由單影本。(票號AB0000000、BA0000000、BA000
0000)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