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109號
TCDV,104,司促,4109,2015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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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債 權 人 王東民
債 務 人 徐志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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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