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債 權 人 王東民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志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地址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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