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109號
TCDV,104,司促,4109,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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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債 權 人 王東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志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地址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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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