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057號
TCDV,104,司促,4057,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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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
債 權 人 原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福忠即吉屋五金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究為張福忠即「吉屋五金行
   」或張福忠即「吉屋五金商行」)?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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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