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937號
TCDV,103,除,937,201502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元成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婉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3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元成興企業有限公司張婉瑩│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103年1月31日│47,802元 │AA1072703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元成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