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521號
TCDV,103,訴,2521,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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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21號
原   告 莊乃慧
原   告 王允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被   告 魏明中
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4 月16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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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