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簡上字,103年度,9號
TCDV,103,建簡上,9,2015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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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玉
參 加 人 張美雪
      林左裕
      林嫊麗
      林左盛
      黃盟傑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孜育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林清河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孜育
被 上訴人 凃玉瑛即益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賈俊益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賈俊益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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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