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良
代 理 人 溫國岸
相 對 人 王柏堯
相 對 人 尤苑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尤張淑芬、相對人王柏堯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對於 債務人王健二、尤慶全之債權。嗣於民國(下同)90年9月14 日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其全部營業及 資產、負債。復於94年12月15日聲請人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不良債權讓與契約書」,就本件之本金 暨利息(含已發生者)、違約金(含已發生者)、墊付費用等債 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併讓與聲請人,故經設定 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103年7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5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健二、尤慶全。 嗣債務人王健二、尤慶全邀同債務人林中江、林大江、林景 彬、王興隆、尤張淑芬、洪江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 3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如未按月 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計尚欠本金30,639,959元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尤張淑芬已於92年10月2日 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尤苑薈,其抵
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函影本1份 、不動產附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13份、債權讓與公告影本1份、 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6份、債權附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 人尤苑薈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 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王柏堯、尤苑薈於103年12月15日具狀陳報:依最高 法院92年台上字第958號判決,並依民法第881之6條之規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係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以擔保 在預定最高限額之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之特殊抵押權, 其所擔保者為基礎關係所生之不特定債權,該基礎關係之各 個債權既係持續發生,故於債權未確定前,抵押債權讓與他 人,該債權即脫離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 隨之移轉,即無民法第295條第1項之適用」。惟聲請人係受 讓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並為 抵押權讓與登記在案,自與相對人所述民法第881之6條之規 定不符,相對人主張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未隨同債權移轉 予聲請人乙節,容有誤會,故本件應依民法第867條、第873 條及第881之17條之規定予以准許聲請人拍賣抵押物裁定之 聲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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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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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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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東新 │ │82 │建│434.00 │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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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及用途 │ │
│號│ │ │ │合 計 │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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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5 │臺中市北屯區東│007層鋼筋混凝土 │七層294.39 │陽台14.79 │全部 │
│ │ │新段82地號 │造 │合計294.39 │花台7.01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綏│ │ │ │ │
│ │ │遠路二段216之6│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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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113.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分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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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 │臺中市北屯區東│007層鋼筋混凝土 │地下二層 │ │32分之5 │
│ │ │新段82地號 │造 │417.13 │ │ │
│ │ ├───────┤ │合計 │ │ │
│ │ │臺中市北屯區綏│ │417.13 │ │ │
│ │ │遠路2段216號地│ │ │ │ │
│ │ │下室二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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