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2年度,3號
TCDV,102,醫,3,2015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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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張家禕
法定代理人 張信介
兼法定代理 劉葆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訊聯醫事檢驗所
法定代理人 王絮孜
被   告 黃郁涵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被   告 美商貝克曼庫爾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邦魯(Sui, Pan-Lu)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參 加 人 醫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若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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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貝克曼庫爾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貝克曼庫爾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醫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