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3號原 告 張家禕法定代理人 張信介兼法定代理 劉葆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被 告 訊聯醫事檢驗所法定代理人 王絮孜被 告 黃郁涵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被 告 美商貝克曼庫爾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隋邦魯(Sui, Pan-Lu)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複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參 加 人 醫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若蘭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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