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2號
上 訴 人 洪大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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