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63號
TCDV,102,建,163,2015020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森元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品寓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間
請求減少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反訴部分為28
6,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及4,635元,合計應繳
1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1/1頁


參考資料
品寓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