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730號
TCDM,104,聲,730,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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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泓旻
      蔡正益
      徐文梁
      廖培欣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53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伍拾貳張及賭資新臺幣肆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泓旻等因犯賭博案件,經檢 察官以102 年偵字第816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 年5 月 15日確定,103 年5 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 之撲克牌52張、賭資480 元(詳102 年保管字第1712號扣押 物品清單),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 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 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 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另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 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 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李泓旻蔡正益徐文梁廖培欣等人因犯賭博 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2 年度偵字第81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並於103 年5 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 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 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證。而被 告李泓旻等人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撲克牌52張,確屬賭博 之器具;而所扣得之賭資480 元,確屬在賭檯處之財物,業 據被告李泓旻蔡正益徐文梁廖培欣等人於警詢及偵訊 時供認無訛,並有現場照片1 張、扣押物品照片3 張在卷可 稽,是扣案之撲克牌52張及賭資480 元自應依上開規定沒收 之,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66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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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