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31號
TCDM,104,聲,431,201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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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國富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4 年度執字第1905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308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何國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何國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7 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42條第3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 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 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 非字第16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 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亦為刑法第41條 第1 項、第8 項所明定。
三、本件受刑人何國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法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本件本院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6



月,自無庸適用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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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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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
│ │危險罪 │危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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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 │有期徒刑3月,併科 │ │
│ │新臺幣20000元 │新臺幣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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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9月5日 │103年9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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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24333號 │字第2354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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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 本院 │ │
│最├──────┼─────────┼─────────┼─────────┤
│後│ │ │ │ │
│事│案 號│103年度審交簡字第 │103年度豐交簡字第 │ │
│實│ │197號 │1287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年10月24日 │103年10月3日 │ │
│ │ │ │ │ │
├─┼──────┼─────────┼─────────┼─────────┤
│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
│ │ │ │ │ │
│確├──────┼─────────┼─────────┼─────────┤
│定│ │ │ │ │
│判│案 號│103年度審交簡字第 │103年度豐交簡字第 │ │
│決│ │197號 │128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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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18日 │103年12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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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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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 │字第18289號 │字第1905號 │ │
│ │(刑期104年1月9日 │(刑期104年5月29日│ │
│ │至104年5月8日,併 │至104年8月28日,併│ │
│ │科易勞刑期104年5月│科易勞104年8月29日│ │
│ │9日至104年5月28日 │至107年9月17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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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