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4年度,8號
TCDM,104,審附民,8,201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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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送達代收人 孔繁輝
被   告 蕭皓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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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