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657號
TCDM,103,訴,1657,2015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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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雍泰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被   告 黃郁翔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17186、17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雍泰黃郁翔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參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雍泰黃郁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認其等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及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 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 10月9 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又於104年1月9日第1次 延長羈押2月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陳雍泰黃郁翔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 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其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均應自104年3月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另本案業於104年 2 月17日辯論終結,相關共犯及證人均於本院審理時進行交 互詰問完畢,是被告陳雍泰黃郁翔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已不復 存在,本院並於104年2月17日當庭解除被告陳雍泰黃郁翔 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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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