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益聰
被 告 胡廣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紫涵律師
被 告 桂志雄
選任辯護人 陳嘉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2278號」應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22268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案由欄關於檢察官起訴之案 號,記載為「102 年度偵字第22278 號」,為顯然之錯誤,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應予更正為「102 年度 偵字第22268 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