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黃王快
王進財
王加興
王朝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複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陳昱嵐律師
被 告 姜洺
張森富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被 告 翁張秀容
張煊富
張吉富
羅永昌
羅芸芳
高麗鳳
羅振東
羅文萍
兼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鴻霖 住桃園市○○區○○里0鄰○○○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