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字,99年度,1號
TYDV,99,重訴更,1,2015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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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黃王快
      王進財
      王加興
      王朝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複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陳昱嵐律師
被   告 姜洺
      張森富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被   告 翁張秀容
      張煊富
      張吉富
      羅永昌
      羅芸芳
      高麗鳳
      羅振東
      羅文萍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鴻霖  住桃園市○○區○○里0鄰○○○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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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