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5號
TYDV,104,除,35,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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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泳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瑞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 ,前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0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3年9月11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0 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3年9月11日登載於新聞紙等 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 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11日屆滿,茲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 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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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年度除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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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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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穩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103 年8 月31日│ 36,750元 │AH八七八五九0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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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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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泳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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