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7號
TYDV,104,除,17,201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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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一仲
代 理 人 黃瓊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2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74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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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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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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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駿良空調工程有限公│渣打商業銀行永安分│103年7月10日 │34,370元 │AA四三四三七五│ │
│1 │司 賴美珠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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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