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允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素珍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3 年9月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4 年1月5日屆滿(因聲請 人於103年9月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於4個月內公告期間即 104 年1月2日屆滿,惟末日係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 結之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 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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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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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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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元羿企業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3年8月31日│ 19萬3,121元 │AH 8666889│
│ │公司 楊素珍│林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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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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