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顏豐進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繳納數額詳如附表,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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