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3號
TYDV,104,重訴,53,201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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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   告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代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 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即債務人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於民國97年7 月31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2 億7 千萬元(第一筆)、1 億6 千萬元(第二筆),約定 利率第一筆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 785%機動計算,第二筆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碼年息1.535 %機動計算,2 筆皆按月繳納利息,至98年 7 月31日到期償還本金,嗣因借款到期及償還部分本金,為 利展延借款期限,第一筆借款減縮為2 億6 千萬元,第二筆 借款分成1 億3 千萬元及3 千萬元,陸續簽訂增補契約書, 最後一次展延期限為103 年11月30日,約定利率按債權人定 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62%機動計算(利率為1.38%+1.62 %=3 %),另約定如未按期繳付本息時,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部分者,按 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料被告2 筆借款於103 年11月 30日到期時,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應立即全部清償。被告 目前尚欠本金97,461,70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迭催無 著本件爰依據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 款等語。經查,原告係依兩造間授信合約書請求被告清償借 款,依該合約書第19條約定:「立約人履行債務,悉以貴行 所在地為履行地,其因本合約書所發生之一切訴訟行為,不 論貴行、立約人之住所或國籍有無變更,同意以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雙方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 上開授信合約書影本2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 第1245號卷第7 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15頁),是以本件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為有誤,揆諸首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 敏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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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