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3號
TYDV,104,補,73,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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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曾偉成
被   告 曾茂城
      曾俊彥
      曾俊松
      曾俊柏
      曾怡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5,76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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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