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10號聲 請 人 陳政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冬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表明聲請人正確送達地址。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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