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210號
TYDV,104,司票,1210,2015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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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陳政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冬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表明聲請人正確送達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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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