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00號聲 請 人 亞都室內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漢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富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之住居所。 三、聲請人公司之正確名稱。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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