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4年度,4號
TYDV,104,司司,4,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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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詩瑋(即元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為元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 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 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 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 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 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 、第327 條亦有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 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 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 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 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分別為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第30條之1 、及同法施行 細則第24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元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 聲請狀內未附具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財產目錄、財務報表及 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證明文件、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 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1 月6 日通知命於7 日內補正,於104 年1 月12日 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 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聲報清算人之程序自難認為合法,無 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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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詩瑋(即元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