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287號
TYDV,104,司促,4287,2015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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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87號
債 權 人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憶馨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6%之法律依據; 否則請改以法定
   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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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