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87號債 權 人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憶馨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6%之法律依據; 否則請改以法定 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求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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