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胡錦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駿慧木業有限公司、孫敏振、陳定榮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正確附表(原附表所示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起
算日似有誤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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