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47號
TYDV,104,司促,3447,201502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胡錦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駿慧木業有限公司孫敏振陳定榮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正確附表(原附表所示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起
   算日似有誤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慧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