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債 權 人 二一領袖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丹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請求之利息應自存證信函催告期限屆滿 翌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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