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49號
TYDV,104,司促,3349,2015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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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
債 權 人 二一領袖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丹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請求之利息應自存證信函催告期限屆滿
         翌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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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二一領袖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