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98號債 權 人 自立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棟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姓名。二、陳明本件請求金額究為67,100元或68,2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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