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22號
TYDV,104,司促,3022,201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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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
債 權 人 郎達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忠能黃秀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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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