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債 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法定代理人 許世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智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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