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24號債 權 人 房麗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理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依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本件借 款本金已受清償)。二、提出本院102年司執字第77211、89377號分配表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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