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24號
TYDV,104,司促,2424,201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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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24號
債 權 人 房麗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理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依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本件借
  款本金已受清償)。
二、提出本院102年司執字第77211、89377號分配表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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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