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3號
TYDV,103,重訴,63,2015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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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呂浩瑋律師(邱伍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
      楊雅馨律師
被   告 邱范秋妹
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林重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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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