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54號
TYDV,103,重訴,154,20150224,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旭澤
      黃兆振
      徐蓓菁
      謝玉健
      許秀穎
      沈秀蘭
      周婉薇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怡德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理由欄內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54 號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均為新臺幣)分別核定如下:一、上訴人陳旭澤: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
二、上訴人黃兆振: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
三、上訴人徐蓓菁: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
四、上訴人謝玉健: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
五、上訴人許秀穎: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
六、上訴人沈秀蘭: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100 元。
七、上訴人周婉薇: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1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