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55號
TYDV,103,訴,755,20150202,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55號
原   告 李成業
訴訟代理人 詹凱勝律師
被   告 李國勇
      李松村
      李水桶
      李火柳
      李正一
      李正杉
      李正輔
      李成現
      李吉增
      李水池
      李萬金
      李木生
      謝金
      李金興
      許森
      許根秀
      許金培
      許金歲
      許茂松
      許宜舜
      李錦昌
      李福加
      李福寶
      李如庭
      李生權
      李志宏
      李宜勳
      李炎照
      李清桂
      李坤城
      李碧玉
      賴瓊媚
      洪玉芬
      李福山
      葉李玉妹
      李姿誼
      徐李玉桂
      李湘榆
      李嬿玲
      蕭淑蓮
      李政憲
      李政穎
      李國釔(李財之繼承人)
      李金春(李財之繼承人)
      李吉男(李財之繼承人)
      李榮貴(李財之繼承人)
      李榮增(李財之繼承人)
      李玉嬌(李財之繼承人)
      李蘭嬌(李財之繼承人)
      李秀嬌(李財之繼承人)
      李國隆(李炳秋之繼承人)
      李國文
      李志祥
      李源龍
      黃李紅妹
      葉李竹妹
      李桂香
      李平香
      許寶蓮(許粽之繼承人)
      廖許香妹(許粽之繼承人)
      許金珠(許粽之繼承人)
      許志煌(許粽之繼承人)
      許志龍(許粽之繼承人)
      許志金(許粽之繼承人)
      許智慧(許粽之繼承人)
      許智雯(許粽之繼承人)
      陳劉廣姬(許候之繼承人)
      陳世奇(許候之繼承人)
      陳世力(許候之繼承人)
      陳世方(許候之繼承人)
      陳昀青(許候之繼承人)
      陳吳尾(許候之繼承人)
      陳德仰(許候之繼承人)
      陳德丞(許候之繼承人)
      陳玉英(許候之繼承人)
      陳玉玟(許候之繼承人)
      彭份土(許候之繼承人)
      彭長庚(許候之繼承人)
      彭秀麗(許候之繼承人)
      彭玉琴(許候之繼承人)
      陳漢龍(許候之繼承人)
      陳漢雲(許候之繼承人)
      陳俊茂(許候之繼承人)
      陳俊逸(許候之繼承人)
      陳俊偉(許候之繼承人)
      陳鄭杏如(許候之繼承人)
      陳文雄(許候之繼承人)
      陳文成(許候之繼承人)
      吳陳素琴(許候之繼承人)
      陳素玲(許候之繼承人)
      陳振榮(許候之繼承人)
      許陳蓮(許候之繼承人)
      游本歲(許候之繼承人)
      游佳添(許候之繼承人)
      游佳自(許候之繼承人)
      游寶丹(許候之繼承人)
      林清宏(許候之繼承人)
      林清江(許候之繼承人)
      林清溪(許候之繼承人)
      林蘭(許候之繼承人)
      林玉蓮(許候之繼承人)
      曾泗濱(許候之繼承人)
      李曾寶(許候之繼承人)
      郭曾彩鑾(許候之繼承人)
      林清吉(許候之繼承人)
      林宗儀(許候之繼承人)
      林晟全(許候之繼承人)
      林佳錡(許候之繼承人)
      曾採梅(許候之繼承人)
      曾薇霓(許候之繼承人)
      曾美華(許候之繼承人)
      曾美雪(許候之繼承人)
      黃灯山(許候之繼承人)
      黃灯科(許候之繼承人)
      楊漢棋(許候之繼承人)
      楊黃義(許候之繼承人)
      劉楊惠珠(許候之繼承人)
      楊惠鳳(許候之繼承人)
      楊惠蓮(許候之繼承人)
      黃進登(許候之繼承人)
      林黃銀(許候之繼承人)
      張黃彩蓮(許候之繼承人)
      李胡秀妹(許候之繼承人)
      林英茹
      李振賢
      李振貴
      李振乾
      李振坤
      李駿賸
      李玉霞
      李玉如
      李玉華
      林麗戀
      洪容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惟按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 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 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 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366號判例要旨參照)。 而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如有欠缺,應認原告 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 。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坐落桃園市○○區○○○段○○ ○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 ,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其他使用目的致 不能分割之情事,惟因共有人人數眾多而不能達成分割協議 ,爰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固據其陳報系爭土地 共有人中之李財、李炳秋、許粽、許侯、李石金等人皆已死 亡,而羅列渠等之繼承人為被告,並據提出上開被繼承人之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為憑。本院經



核原告所陳報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發現其中除有多處 標註「?」外,另至少存有以下之疑義:
㈠就被繼承人李財部分:
⒈其長女姓名、存歿不明,是否對李財有繼承權? ㈡就被繼承人許侯部分:
⒈其長女許陳慶尚有一名三女,其姓名、存歿不明,是否對許 候有繼承權?
⒉其外孫女朱陳市與配偶游新發尚有一名三子,其姓名、存歿 不明,是否對許候有繼承權?
⒊另有五子游朱義對許侯有繼承權,卻漏未列為本件被告。 ⒋其曾孫女曾彩娥尚有一名長女,姓名、存歿不明,是否對許 候有繼承權?
⒌其外孫女楊黃玉蕋之次女黃貴香並未出養,對許侯仍有繼承 權,卻漏未列為本件被告。
四、準此,原共有人李財、李炳秋、許粽、許侯、李石金之繼承 人究係為何人?對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是否有繼承權?對 於有繼承權之人,原告是否應聲明追加渠等為被告?上情皆 攸關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問題,自有確認之必 要。本院乃於103 年7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正原 共有人李財、李炳秋、許粽、許侯、李石金之「完整」繼承 系統表、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及依各該被告之應有部分更 正訴之聲明。惟原告於103 年8 月1 日陳明繼承人眾多,有 待查調云云,未能依限補正。本院復於103 年8 月7 日以裁 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原告係於103 年8 月15 日收受上開裁定,惟除於103 年9 月1 日具狀重申繼承人眾 多,有待查調外,迄今仍未補正完整之被告姓名資料及重行 提出完整訴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既未將本件 共有物之共有人全體(含繼承人)列為當事人,嗣經本院裁 定命其補正後仍未補正,原告起訴顯有上開當事人不適格之 情形,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 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