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318號
TYDV,103,訴,2318,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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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31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洪志銘
被   告 宜鞍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憲民
被   告 林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六計算之利息,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宜鞍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下稱宜鞍公司 )於民國99年2 月9 日邀同被告吳憲民林桂枝為連帶保證 人,分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同年2 月12日起至104 年2 月12日止,利息則按年利率 4.345 %計算之,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 按月計付利息,嗣於102 年9 月24日被告宜鞍公司再邀同被 告吳憲民林桂枝,復向原告借款15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 自102 年9 月25日起至105 年9 月25日止,利息則按年利率 4.36%計算之,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按 月計付利息,倘上開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 ,均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 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並簽訂借據二紙為憑 。嗣於103 年11月7 日被告宜鞍公司遭票交所公告拒絕往來 ,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或第15條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催告 後,被告共尚欠本金100 萬630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 償。為此,爰依契約及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帳戶明細、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及 催告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 19頁);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可採。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 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及第273 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借款人即被告宜鞍公司於99 年2 月9 日及102 年9 月24日,分別向原告借款280 萬元、150 萬元,並邀同被告吳憲民林桂枝為連帶保證人,而依本件 借貸契約約定被告宜鞍公司應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宜鞍公 司自103 年1 月7 日起即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迄今 尚積欠原告本金分別為8 萬9639元及91萬6662元之事實,業 如前述;則原告依本件借貸契約約定主張本件借款債務已全 部到期,被告宜鞍公司應即為清償乙節,自屬有據。又被告 吳憲民林桂枝既均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 宜鞍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款項、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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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鞍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