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98號
原 告 林金蓮
松岡陽
松岡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
被 告 張鑑煜
張振男
張鑑忠
張琪琪
張佳銘
張文聖
張碧珍
張鑑芳
張玉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第874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847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