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816號
TYDV,103,司繼,1816,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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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黃勝謨
代 理 人 劉佳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尋民試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請釋明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有何利害關係並提出相關釋明文
   件。
(三)請聲請人黃勝謨於聲請狀上具狀人處補正簽章。
(四)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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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