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3年度,19號
TYDV,103,司執消債清,19,20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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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粟長生
代 理 人 洪惠平律師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沈智偉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 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粟長生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自民



國103 年7 月21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3 年度 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1 紙附卷足憑。據債務人提出之101 、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 務人名下僅有1996年份出產之汽車乙輛,因已逾經濟部公佈 之使用年限,堪認處分無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前開事項 經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4 年1 月 29日到院表示同意,本院另於104 年1 月30日通知債權人表 示意見,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 示同意,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陳述意見;另債務人於104 年1 月29日 到院陳報無保單,有104 年1 月29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斟 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而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 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 終止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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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