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3年度,259號
TYDV,103,司司,259,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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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洪自強(即松邦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為松邦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 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第113 條定有 明文。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 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 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87條第1 項、第88條亦有明定。又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公司法 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 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 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 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分別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第178 條、第30條之1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明 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松邦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 狀內未附具記載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之清算人就 任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 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 後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及聲請費新臺幣一 千元等,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9日通知命於7 日內補正 ,於104 年1 月7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聲報清算人之程 序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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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洪自強(即松邦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