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3年度,15號
TYDV,103,再易,15,201502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 審原 告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再 審原 告 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美菊
再 審原 告 李宏達
      施 升
      張絨妹
      楊君彥
      饒瑞瑛
再 審被 告 世紀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海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再易字第15號給付管理
費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核定如下

一、再審原告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新臺幣(下同)1,009,61
  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而其僅繳納1,500 元,
  應補繳14,998元;
二、再審原告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為795,228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050元;
三、再審原告李宏達為4,1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元;
四、再審原告施升張絨妹為77,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
五、再審原告楊君彥為18,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六、再審原告饒瑞瑛為15,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佩 宜
               法 官 陳 振 嘉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 敏 維

1/1頁


參考資料
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