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 告 蘋果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景雄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寶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桉
被 告 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盈吉
受告知訴訟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曾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桃園市建築師公會補繳鑑定費用新臺幣玖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迄未至桃園市建築師公會繳納鑑定費新台幣玖萬元 ,致桃園市建築師公會無從進行鑑定,有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函可稽,本院無從審理本件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茲依首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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