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2年度,2號
TYDV,102,醫,2,2015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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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順興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永年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鄭智文
      王義鏘
      林繼雄
      張德宗
      李瑞祥
      謝楠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19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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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