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劉奎成
楊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
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11月21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4 年1 月9 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乙紙存卷足 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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