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649號
TYDM,104,聲,649,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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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駿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13
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毛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駿凱前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 27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確定書在卷可 稽,而該扣案之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屬違禁 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此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所 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莊駿凱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2794號為 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透明結晶1 包(驗前 毛重0.24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8 月5 日編號UL/2014/00000000號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52頁),堪認係 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 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本件因鑑驗用罄0.0025公克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 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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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