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65號
TYDM,104,聲,465,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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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賢毅
受 刑 人 周珈佑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周賢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賢毅因受刑人周珈佑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 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周珈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額3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2 年6 月4 日繳納 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10萬元,受刑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 上字第3214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刑 事保證金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 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依受刑人之戶籍地址及限制住居之地址通知具保人到案執 行,前開傳票均經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 且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另囑託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拘票,命警至具保人上開住所及限 制住居處所拘提而無所獲等情,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峽分局偵查對查訪紀錄表在卷可佐。該署復曾依具保人之 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 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惟具保人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則受刑人經合 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其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 萬元及 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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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